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决定特赦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依据如下:
一.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六十七条第十八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这一条款明确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特赦的决定权。
二. 决策与执行流程
- 提议与决定:特赦的提议权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综合考虑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会形成关于特赦的决定。
- 发布特赦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特赦决定,会提交给国家主席。国家主席根据这一决定,正式发布特赦令。
- 执行特赦:特赦令发布后,由相关执行机构(如司法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罪犯进行甄别和筛选,确保特赦制度的公正实施。
综上所述,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有权决定特赦的国家机关,这一决策权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遵循严格的决策与执行流程。我建议在谈论或涉及特赦相关事务时,应准确引用相关法律依据,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