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解读-南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05 拆迁安置

《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核心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适用主体

  1. 纳税人:指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 扣缴义务人:指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企业在向员工发放工资时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定义与行为认定

  1. 定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指的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申报或缴纳过程中,故意制造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计税资料,以逃避或减少应纳税款的行为。
  2. 行为认定:
    • 虚构交易或事项,无中生有地编造实际未发生的经济业务作为计税依据。
    • 篡改真实交易信息,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歪曲、篡改,以改变计税依据。
    • 隐瞒或虚报收入、支出等信息,故意不报告或不准确报告实际收入、支出等情况,影响计税依据的准确性。

四、法律后果

  1. 责令限期改正:税务机关发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后,会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错误,恢复真实、准确的计税依据。
  2. 罚款处罚: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改正或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事实,税务机关将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根据情节轻重确定。

五、与其他相关条款的区别

  1. 与第六十三条的区别:第六十三条主要针对偷税行为,即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处罚更为严厉。而第六十四条则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罚相对较轻。
  2. 与第六十九条的区别:第六十九条针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处罚措施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与第六十四条的适用对象和处罚措施不同。

六、实际案例及指导意义

某餐饮企业为了降低税负,编造员工人数及工资支出,虚增成本费用。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这一案例表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纳税人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确保计税依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避免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是关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法律责任规定,它明确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法律后果,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纳税人应自觉遵守税法,确保计税依据的真实准确,以维护良好的税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