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庭院算附属物的法律依据主要在于其是否满足附属物的法律定义及特征。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拆迁房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这些附属物通常是为了房屋的使用而建造的,必须依附于房屋而存在,并具有某种用途,有利于房屋的升值,且能计算其价值。同时,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庭院作为房屋周边的一部分,如果其满足上述附属物的定义及特征,即依附于房屋、具有使用功能(如休闲、晾晒等)、能计算价值,并且是合法建造的,那么在拆迁时,庭院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房屋的附属物,从而纳入拆迁补偿的范围。
具体来说,如果庭院在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中有明确记载,或者虽然没有记载但确实是为了房屋的使用而建造的,并且符合上述附属物的特征,那么在拆迁时,拆迁方应当将其作为附属物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拆迁庭院是否算附属物,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满足附属物的法律定义及特征。如果满足,则应当作为附属物进行拆迁补偿。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