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5-02-14 医疗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是关于中止医师执业活动及重新注册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及重新注册的规定

  1. 中止执业后重新注册的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2. 重新注册的程序:

    • 医师在中止执业活动二年后,若希望重新执业,需首先通过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进行的考核。
    • 考核合格后,医师需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重新注册手续。

二. 相关解释与说明

  1.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的情形包括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等。
    • 当这些情形消失后,医师才有可能申请重新注册。
  2. 重新注册的必要性:

    • 医学技术发展迅速,且医疗活动直接关系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因此,法律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需经过考核,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位医师因个人原因中止执业活动超过二年,后希望重新执业。此时,该医师需先通过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进行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依照法律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我的观点: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通过重新注册和考核机制,确保重新执业的医师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对于医师而言,这也是一种督促其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业务能力的有效方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