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在法律责任、债务承担方式及债权人权利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一. 法律责任不同
债务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这意味着,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也称为“并存的债务移转”,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在此情况下,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各自独立地对债权人承担全部债务,但二者之间并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二. 债务承担方式不同
债务加入: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加入到原债务中,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负责。
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虽然加入到债务关系中,但原债务人并不因此退出,二者各自独立地承担责任。
三. 债权人权利不同
债务加入:债权人可以要求原债务人或第三人单独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他们共同偿还,这增加了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并存的债务承担:债权人虽然可以向原债务人或第三人要求偿还债务,但原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债权实现的风险。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债务承担方式,并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