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虐待、与他人同居、彩礼、夫妻债务等问题的解释。以下是详细的内容:
一. 虐待的解释
-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二. 与他人同居的解释
- “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三. 同居关系的处理
-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 彩礼的返还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五.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六. 事实婚姻的处理
-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七.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的处理
-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
八. 婚姻无效的请求主体
-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 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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