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墙式辩护 是什么时候-张征杰律师|法行宝
2025-02-12 刑事辩护

“骑墙式辩护”这一辩护策略在法律界早已存在,并在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而逐渐被正式认可。具体来说:

一. “骑墙式辩护”的概念

“骑墙式辩护”是指在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做出两种不同的、存在紧密关联的辩护策略。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 辩护人对刑事案件的定罪部分作无罪辩护,同时在量刑部分发表罪轻辩护的意见。即在同一个案件中,辩护律师既作无罪辩护,又作罪轻辩护。
  2. 被告人自己作认罪认罚,但辩护律师却进行无罪辩护,即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发表不同的辩护意见。

二. “骑墙式辩护”的正式认可

  1. 法律文件的明确:

    • 2015年3月16日,“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这一规定为“骑墙式辩护”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 202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正式颁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十五条第三款指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者辩护。”这进一步确立了“骑墙式辩护”的合法性。
  2. 司法实践的发展:

    • 随着司法实践中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和逐步完善,“骑墙式辩护”作为辩护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一种策略选择,逐渐被法庭所接受和认可。辩护律师通过这种策略,旨在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 “骑墙式辩护”的现实意义

“骑墙式辩护”并非逻辑矛盾的表述,而是一种智慧和谋略。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不是对立冲突的矛盾关系,而是存在着前者不能成立时则认定后者的递进关系。在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之前,案件事实处于待确认状态,辩护律师如此陈述也不违背案件客观事实唯一性原则。这种辩护策略有助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更加灵活地应对各种情况,从而实现有效辩护的效果。

综上所述,“骑墙式辩护”作为一种辩护策略,在法律界早已存在,并在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而逐渐被正式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