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没有合法来源的三有动物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处罚依据如下: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 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运输、携带、寄递三有动物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
- 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违反上述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三有动物或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案例:
- 以刘某某非法售卖三有动物(刺猬)为例,因其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专用标识,被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并处以罚款600元。这一案例直接体现了法律对购买和出售没有合法来源三有动物的严厉打击。
综上所述,购买没有合法来源的三有动物是违法的,不仅可能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可能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追究。因此,建议公众在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时,务必确保来源合法,避免触犯法律。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