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制定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一.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二. 支付主体
三. 特殊情况
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四. 违规情况
财政部国库司在问答中回复,集采机构向中标人收取费用并作为报酬支付给评审专家的做法,没有制度依据,属于违规行为。集采机构应当从本机构的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支付给评审专家的报酬,不得将费用转嫁给中标人。
五. 我的观点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主体和标准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关方应严格遵守,确保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