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大事故不可以委托县级调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着明确的分级负责制度。具体来说,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般事故则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这一规定确保了各级政府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明确,能够迅速、有效地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于较大事故而言,其调查责任明确落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肩上,市级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更专业的调查组,但并不能委托县级政府进行调查。
因此,如果您遇到了较大事故的调查问题,应该及时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和咨询,以确保事故得到专业、公正的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