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复议确实有时间限制。具体来说:
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特殊情况的延长:若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如生病、因正当理由较长时间离开固定住所等)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此外,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那么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些信息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不予受理的情况:根据同一法律的第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复议的时间限制是明确的,并且存在特定情况下的延长和不予受理的规定。因此,建议申请人在面临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及时咨询并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有效行使复议权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