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生产条码使用的规定,以下是对您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委托生产商品外包装上的制造商信息
参考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这意味着,在委托生产的情况下,商品外包装上可以选择标示委托方和代工厂的信息,或者仅标示委托方的信息。
二、商品条码的使用
委托生产关系下的条码使用:
- 依据“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的解释,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这意味着,在委托生产关系中,商品条码应使用委托方的注册信息,而不是代工厂的。
未注册商品条码的情况:
- 如果部分产品未注册商品条码,也未印制商品条码,而是使用明显区别于《商品条码》(GB12904)标准的一般条码用以方便内部库存管理,这种使用方式在云南省内是不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但请注意,这种条码不能用于商品流通领域,仅能在内部使用。
三、其他相关规定
- 根据《江西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也强调了商品条码的注册、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委托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时,应标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
- 销售者在进货时,应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确保所售商品的条码合法合规。
四、总结
综上所述,委托生产条码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 商品外包装上的制造商信息可以选择标示委托方和代工厂的信息,或者仅标示委托方的信息。
- 在委托生产关系中,商品条码应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 未注册商品条码的产品,在内部使用非商品条码的其他条码技术不违反相关规定,但不能用于商品流通领域。
- 销售者应查验商品条码的合法性,确保所售商品的条码合规。
希望这些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委托生产条码使用的规定。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