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盈余公积金确实是由《公司法》决定的。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和来源,即公司当年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
二. 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与限制
-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这规定了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上限。
- 此外,该法条还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这进一步说明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在弥补公司亏损方面的作用。
三. 法定盈余公积金的用途与分配
- 根据同一法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这说明了法定盈余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的提取顺序和条件。
- 同时,该法条也规定了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即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综上所述,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分配等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因此,法定盈余公积金确实是由《公司法》决定的。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