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职工是有年假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相关的实施意见,只要职工在福利院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年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来确定:如果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但不满10年,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但不满20年,年休假为10天;如果已满20年,年休假则为15天。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年假的享受。比如,如果职工依法享受了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或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又或者请病假累计达到一定时间(根据工作年限不同,病假累计时间也有所不同),那么职工可能就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福利院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情况和意愿,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并确保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果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总的来说,福利院职工是有权利享受年假的,这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如果福利院没有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