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六条对应的违法行为是: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具体解释如下:
分析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
- 该条例明确指出了违法行为的类型,即涉及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行为。
法律后果: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特殊场景:
- 若出售、收购的是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应的违法行为是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且该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格制裁。如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