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确实对高危、高温环境下的工资有所规定。具体来说:
高温津贴:
-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高危行业津贴:
- 对于高危行业,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国家有相关规定要求企业为从事这些高危作业的劳动者提供津贴或补贴。
- 具体津贴标准通常由国务院或相关部门制定,并会根据行业特点和危险程度进行差异化设置。
加班工资与特殊工时制度:
- 对于高危、高温环境下的劳动者,如果他们因工作需要而加班,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 同时,对于某些特定的高危行业,国家还可能实行特殊的工时制度,以保障劳动者的休息和健康。
综上所述,劳动法对于高危、高温环境下的工资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执行,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