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过年期间探视权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 过年期间的探视权
- 过年期间属于特殊的节假日时期,对于探视权的行使,法律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因此,过年期间的探视权应遵循一般的探视权法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意味着,无论是否在过年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都有权探望子女。
二. 探视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这意味着,过年期间的探视时间、方式等具体细节,应由父母双方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 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权行使的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那么可以诉诸人民法院,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三. 探视权的中止与恢复
- 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这意味着,如果过年期间的探视行为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那么法院有权中止该探视行为。
-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即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消失后,探视权应得到恢复。
综上所述,过年期间的探视权应遵循一般的探视权法律规定,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可以诉诸法院进行判决。同时,如果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有权中止探视,并在事由消失后恢复探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