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更新为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第一千零七十四条。具体规定如下:
一. 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与赡养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此条款明确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 抚养与赡养费用的请求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样,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一条款为抚养和赡养费用的请求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与赡养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同样,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这一条款进一步扩展了抚养与赡养义务的范围。
我的观点:虽然提问中提及的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但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婚姻法》已纳入其中并进行了相应的更新和调整。因此,在引用和解释相关条款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