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1条-汪涛律师|法行宝
2025-01-26 婚姻家庭

《婚姻法》已经废止,原《婚姻法》第21条的内容现规定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具体内容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对此,我可以进一步解读如下:

一.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推卸。抚养义务不仅仅是指提供物质上的生活需求,还包括对子女的教育、培养等。

二.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

  •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经济支持。

三. 抚养费和赡养费的权利主张

  • 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
  • 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四.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法律明确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这是保护婴儿生命健康的重要法律规定。

我建议,家庭关系中的抚养和赡养义务是双向的,父母和子女都应当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