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不存在直接命名为“21条婚姻法”的法条。我猜测您可能是想询问《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某一具体法条,尤其是与“21”这个数字相关的。但在现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并没有直接以“第21条”来命名某一特定规则的情况。
不过,为了给您提供有用的信息,我可以概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一些重要法条,这些法条可能与您所关心的婚姻家庭问题相关:
关于结婚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详细列举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哪些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您是想询问具体的“第21条”,那么可能是在引用其他法律文献或资料时出现了误解或混淆。我建议您直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原文,或咨询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以获取最准确、最权威的法律信息。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