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一般由我国的监察委员会予以管辖。以下是关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管辖的详细解答:
一、管辖原则
- 设区的市级以上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管辖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 县级监察委员会和直辖市所辖区(县)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管辖本辖区内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依法管辖工作单位在本辖区内的有关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
二、特殊管辖情况
- 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这主要考虑的是,此类非公职人员涉案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紧密相关,一并管辖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 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如果是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那么一般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即属于人民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经沟通后,案件可能会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
三、其他相关信息
- 职务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与心理状态)、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以及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综上所述,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主要由监察委员会管辖,但具体管辖权限可能因案件性质、涉案人员身份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情况中,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管辖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