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域管辖的案例-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6-30 行政纠纷

以下是一个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案例解析:

案例描述

王某(住所地位于某市B区)因殴打赵某(住所地位于某市A区)被依法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一年。赵某在刑事诉讼中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王某服刑期间,赵某以王某侵害其身体健康为由,向殴打行为实施地某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管辖争议

关于本案应由A区、B区、C区中的哪一家法院管辖,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1. 第一种观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原告起诉时,被告仍在服刑期间,属于被监禁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A区法院管辖。

  2. 第二种观点: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应排除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管辖规定。原告可以选择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或侵权行为地的管辖规定,即本案可由A区(原告住所地)、B区(被告住所地)或者C区(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3. 第三种观点:虽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或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是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故本案应排除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本案可由A区(原告住所地)或者C区(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解析

本案的解析主要围绕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进行:

  • 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一般地域管辖在性质上为属人管辖,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则是以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来确定管辖。两者并非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而是兼容关系,在法律适用上并无先后之分。
  • 本案的适用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于一般地域管辖中“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情形,即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因此,应排除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侵权行为地的管辖规定,本案也可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应由A区(原告住所地)或者C区(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这一结论既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也体现了法律对特殊情形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