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白原型判了多少年-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01-26 刑事辩护

《漂白》原型案件中的戢红杰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是对该案件及其判决的详细分析:

一. 案件背景

  1. 案件性质:该案件是一起震惊全国的碎尸案,涉及抢劫、杀人、分尸等严重犯罪行为。
  2. 主要犯罪团伙:由杨树彬、张玉良、吴宏业、戢红杰四人组成,他们在多地以嫖娼为由,将异性陪侍人员骗至出租屋进行殴打、抢劫,并残忍杀害、分尸。

二. 犯罪过程与手段

  1. 作案手法:该犯罪团伙通过欺骗手段将被害人骗至出租屋,然后实施暴力抢劫,获取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或让其家人汇款。
  2. 残忍行径:在抢劫得手后,他们不仅不放人,还将被害人残忍杀害、碎尸,使用绞肉机将受害者绞成肉馅,然后冲入下水道或抛尸河中、垃圾桶等地。

三. 案件侦破与审判

  1. 潜逃与“漂白”身份:该犯罪团伙在作案后潜逃,并“漂白”身份,隐匿多年。警方经过长时间的追捕,最终在内蒙古包头市将他们一网打尽。
  2. 审判结果:杨树彬、张玉良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并于2016年11月2日被执行死刑;戢红杰被判处无期徒刑;吴宏业在进监狱后不久后病亡。

四. 法律分析与判决依据

  1. 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入户抢劫的;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 持枪抢劫的;
    •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中,犯罪团伙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并导致多人死亡,属于抢劫罪中的严重情节,依法应予以严惩。
  2. 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犯罪团伙在抢劫得手后,为灭口而残忍杀害被害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3. 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本案中,犯罪团伙犯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我的观点: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对犯罪团伙的严厉惩处起到了警示作用。同时,也提醒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危险环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