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超过一年仍然受法律保护。具体来说:
劳动合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确保了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不受非工作原因影响,即使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也不能解除与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的限制:虽然哺乳期通常指婴儿满一周岁前,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仍强调,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关照。
其他劳动保护: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这是为了保护哺乳期女性的身体健康,避免她们因从事不适宜的工作而影响自身和婴儿的健康。
综上所述,哺乳超过一年的女职工仍然享有法律上的特殊保护,这些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女性能够在哺乳期内保持身体健康,保障婴儿的喂养需求,并维护其就业稳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规定,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