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社会危险性具体体现在什么方面-孙树律师|法行宝
2025-06-29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中的社会危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这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惯犯、是否多次、流窜、结伙作案;是否预谋犯罪;犯罪对象是否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病人等弱势人员;犯罪地点是否在医院、公共场所等特定地点;以及是否是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等。同时,犯罪嫌疑人五年内是否故意犯罪、被劳动教养或者多次受行政处罚等也是判断其是否可能实施新犯罪的重要因素。

  2.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这主要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犯罪,是否参与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犯罪,以及是否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和毒品犯罪集团。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因长期存在的矛盾引发犯罪,不批准逮捕可能激化矛盾,引发更严重后果,也视为具有此类社会危险性。

  3.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这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团伙犯罪、结伙作案,是否有在逃同案犯;是否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着手实施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等行为;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对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及其近亲属采取暴力、威胁、恐吓、引诱、收买等手段阻挠、干扰作证等。

  4.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这主要体现在犯罪嫌疑人是否恐吓以及扬言对证人、检举人、被害人、控告人打击报复;是否因与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长期存在矛盾引发犯罪;以及是否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正常生活、工作等。

  5.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这包括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是否逃跑、是否为网上追逃人员;是否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是否有自杀倾向,或者有过自杀、自伤、自残以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以及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等。

综上所述,社会危险性是刑事诉讼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决策。在评估社会危险性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可能的社会影响等多个因素。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