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87条-魏正才律师|法行宝
2025-01-23 刑事辩护

刑法第287条主要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相关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如果利用计算机作为工具实施上述犯罪,将依据相应犯罪的法律规定进行定罪和处罚。

二.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特定犯罪

  • 1. 设立违法网站或通讯群组:根据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且情节严重的,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
  • 2. 发布违法信息: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同样会受到上述处罚。
  • 3. 为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也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 单位犯罪与数罪并罚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如果同一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 根据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也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罚。

我建议您在阅读和理解刑法第287条时,注意区分不同情形下的法律责任,并遵循法律的具体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