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介机构服务公司发行股票的规定-喻燕立律师|法行宝
2025-01-23 公司事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旨在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以下是对该规定核心内容的详细解析:

一. 中介机构执业规范

  1. 原则性要求:

    • 中介机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
    • 中介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并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
  2. 禁止性行为:

    • 中介机构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 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中介机构收费原则

  1. 总体要求:

    • 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2. 具体规定:

    •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 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收费条件。
    •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三. 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1. 监管措施:

    • 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
    • 必要时,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法律责任:

    • 中介机构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还可能面临暂停从事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的处罚。

四. 其他重要规定

  1. 地方政府奖励限制: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 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违反此规定的奖励应当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信息披露要求:

    •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金额以及发行人付费安排等信息。

我的观点:该规定对中介机构服务公司发行股票的行为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规范,不仅明确了中介机构应当遵循的原则和禁止性行为,还对收费原则、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这有助于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独立性,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