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并不应当及时发还当事人。具体分析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有权依法调取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在调取后,会成为案件材料的一部分,用于后续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因此,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并不应当及时发还当事人,而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管、使用和移送。
首先,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这些证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如果及时发还当事人,可能会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办理,甚至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篡改,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其次,从证据保管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有专门的证据保管制度和设施,能够确保证据的安全和完整。而当事人可能缺乏相应的保管条件和专业知识,无法妥善保管证据,甚至可能因保管不善而导致证据损坏或丢失。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不应当及时发还当事人,但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依法申请查阅、复制相关证据。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存在违法情形,也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异议或申诉。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并不应当及时发还当事人,而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管、使用和移送。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依法申请查阅、复制相关证据,并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异议或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