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法条共有六条。以下是具体的法条内容及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虽未直接提及,但为相关法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同样未直接提及,但为相关法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法条共有六条,分别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诊疗义务、推定过错的情形、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及追偿权,以及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这些法条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