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陈澄宇律师|法行宝
2025-01-22 侵权纠纷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一. 构成要件

  1. 行为主体: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 行为对象: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这里的“食品”是指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生理毒性或者能够造成人体器官组织机能损害的物质,如三聚氰胺、瘦肉精等。
  3. 行为方式:本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二. 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

三. 立案标准

对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行为是否构成上述的构成要件,即是否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是否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一旦行为符合这些构成要件,且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即可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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