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在我国法律上首次明确规定了“毒品”一词。该决定第一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一规定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正式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为后续打击毒品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