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法律上首次规定“毒品”一词是在1990年。具体而言,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该决定首次在法律层面对“毒品”进行了清晰且全面的界定,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正式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根据这一决定,“毒品”被定义为包括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