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二十五条,具体内容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主要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时,其财产被无偿调拨或划转给第三人的情况。若因此导致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据此条款申请变更或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是执行程序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有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