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孙树律师|法行宝
2025-01-1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主要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具体内容如下:

一. 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例如,被取保候审人不能随意离开其居住的市或县,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后果。
  2.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例如,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搬家或换工作,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执行机关。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 例如,当执行机关要求被取保候审人接受询问或调查时,必须按时到达。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 例如,被取保候审人不能威胁、利诱或阻挠证人提供证言。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 例如,被取保候审人不能篡改、销毁证据或与同案犯串通口供。

二. 违反规定的后果

  •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 例如,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会被部分或全部没收。
  •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例如,除了没收保证金外,执行机关还可能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或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甚至可能被监视居住或逮捕。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例如,在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况下,执行机关有权先行拘留被取保候审人,并随后可能予以逮捕。

我建议您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