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辩护人不予起诉辩护意见-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06-27 刑事辩护

在盗窃案中,辩护人提出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 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低:

    • 辩护人会强调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侵犯财产权益犯罪,但并未造成人身伤害等难以弥补的现实损失。
    • 涉案金额较小,仅略超过“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罪行性质轻微。
    • 嫌疑人已退回赃物赃款,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已经得到挽回,未造成严重后果。
  2. 主观恶性小,无人身危险性,无再犯可能性:

    • 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积极指认案发现场和销赃店铺,主动承认错误,构成坦白。
    • 犯罪嫌疑人如果是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考虑从宽处理。
    • 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
  3. 符合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能产生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案件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中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
    • 不起诉决定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能体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权的价值地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综上所述,辩护人提出不予起诉的辩护意见,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以及符合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等多方面的考虑。辩护人建议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