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67条-孙树律师|法行宝
2025-01-16 刑事辩护

刑法第67条规定的是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

一. 自首的定义及处罚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一条款明确了自首的定义,即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自首后可以获得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律待遇。

二. 特殊自首情形

  • 同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是关于特殊自首情形的规定,即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也视为自首。

三. 如实供述的处罚原则

  • 同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一条款规定了即使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获得从轻处罚,如果因其如实供述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还可以减轻处罚。

我的观点:刑法第67条是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它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律待遇。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也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挽救。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