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由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无继承人时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有争议时可申请法院指定。
一.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
- 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首先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 继承人推选或共同担任:若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若继承人未推选,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 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法院指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等职责。
三. 遗产管理人的责任与报酬:
-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所明确的内容。
综上所述,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职责、责任与报酬也均有法可依。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