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大没有常委会。
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常务委员会的设置具有层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负责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然而,在乡、民族乡、镇这一层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并不设立常务委员会。
乡镇人大不设常委会的主要原因包括:
综上所述,乡镇人大没有设立常委会,而是采用了更为灵活和高效的组织形式来履行其职责和权力。这一设置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和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