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是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之外的其他任何手段。
在刑事诉讼中,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它们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五种措施均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 拘传是司法机关对未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措施。
- 取保候审是一种要求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 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进行监视和控制的一种措施。
- 拘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适用于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情况。
除此之外,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没收违法所得等,虽然也是司法活动中可能采用的措施,但它们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意义上专门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些措施主要针对的是轻微违法行为或违法所得的财物处理,与强制措施的性质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