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非法传销司法解释-邹玉杰律师|法行宝
2025-06-25 刑事辩护

在我国刑法中,并未设立“非法传销罪”,相关犯罪行为是依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惩处的。以下是对该罪名的详细解释:

一、核心结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严格界定了传销活动的特征、组织领导者的法律责任以及情节严重的标准,旨在打击和遏制非法传销,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传销组织的认定与特征

传销组织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结构。其核心特征是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界定

  1. 人数与层级标准:若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则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2. 多个传销组织的处理:若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且单个或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可将在各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3. 脱离后责任: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若继续从原组织获取报酬或返利,则原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仍应计入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四、传销活动相关人员的认定与处理

  1. 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包括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以及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等。同时,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再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也应被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2. 单位犯罪的处理: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五、“骗取财物”的认定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若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其他欺诈手段,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

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 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 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 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4. 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相关责任

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运输等便利条件的,以及明知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为其提供资金、场地、物品、信息等帮助的,将被视为共犯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公众应提高警惕,避免参与传销活动,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的传销行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