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关于传销的司法解释-王钰灵律师|法行宝
2026-03-22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关于刑法中传销的司法解释,主要明确了传销的定义、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传销活动相关人员的认定与处理、“骗取财物”的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与刑罚。以下是对这些要点的详细解读:

  1. 传销的定义:

    • 传销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2. 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 若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层级和人数可合并计算。例如,某人组织、领导了两个传销组织,一个组织有20人且层级为三级,另一个组织有15人且层级为四级,那么总人数和层级均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3. 传销活动相关人员的认定与处理:

    • 可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的包括发起、策划、操纵者;承担管理、协调职责者;承担宣传、培训职责者;曾因传销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发展人员者;以及其他对传销活动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 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如仅负责搬运商品、打扫卫生等,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4. “骗取财物”的认定:

    • 组织者、领导者通过编造、歪曲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其他欺诈手段,从参与者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认定为“骗取财物”。
    • 参与者的主观认识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即使参与者明知是传销活动,但出于贪念或被胁迫而参与,组织者、领导者仍构成“骗取财物”。
  5.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 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
    • 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 曾因传销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后又组织、领导六十人以上;
    • 造成参与者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如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等。
  6. 法律责任与刑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分子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及罚金等刑罚。具体来说,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者,如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

法律建议:

  • 传销活动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个人的经济利益,还破坏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因此,我们应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避免陷入传销陷阱。
  • 如果发现身边有传销活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以便及时打击传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 对于已经陷入传销活动的人员,应尽快脱离传销组织,并寻求法律帮助,以减少损失并避免进一步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任何关于传销或其他刑事案件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