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在特定情况下有扶养成年残疾弟弟的义务。具体来说:
一般情况:通常来说,成年兄弟姐妹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因为成年人均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哥哥没有法定的义务去赡养成年残疾弟弟。
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若弟弟虽已成年,但因残疾等因素导致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而哥哥在经济上有能力负担,此时哥哥可以对弟弟进行扶养。这种扶养义务是基于亲属关系及特定情形产生的。如果哥哥自愿承担扶养责任,这属于道德层面的行为;如果哥哥拒绝,法律上弟弟一般难以强制要求哥哥履行,但弟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社会救助、福利机构等)寻求帮助。
扶养关系的形成与解除:如果哥哥在弟弟未成年时或成长过程中承担了扶养责任,且弟弟在成年后因残疾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那么哥哥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继续承担扶养义务。然而,如果哥哥自身也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无法继续履行扶养义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或免除其扶养责任。
综上所述,哥哥对成年残疾弟弟是否有扶养义务,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如果哥哥在经济上有能力,且弟弟因残疾等原因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那么哥哥应承担扶养义务。如果哥哥无法履行扶养义务,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为弟弟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