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官的恻隐之心”这一典故源自孟子。具体来自《孟子·公孙丑上》中的一段话:“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这段话描述了人们看到小孩即将掉入井中时,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惊惧和同情的心理,即恻隐之心,这是人性本善的一种体现。
在法律领域中,判官的恻隐之心也常被提及,它反映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了严格依法裁判外,还应具备一定的同情心和人文关怀,以更全面地理解和处理案件,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