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具有法律效力。这一效力的根基在于司法所具备的终局性与权威性。具体来说:
既判力:对于已生效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在后续涉及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中,该事实具有既判力。即当事人不能就已经判决确定的事实再次进行争执,法院也不能作出与该判决所认定事实相矛盾的判断。
预决力:在非同一诉讼但相关联的其他案件中,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具有预决力。如某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认定的侵权行为事实,在后续相关方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对侵权行为这一事实有预先确定的效力,后案法院通常会直接采信前案中的相关认定,无需重复举证。
证明力: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作为其他案件中的证据使用,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其基于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和严谨性,相较于普通证据更易被法官采信。然而,若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事实,则该事实的证明力会受到影响。
需注意的是,虽然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但并非绝对不可改变。在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并且经过法定程序启动再审,成功改变了原来的判决的情况下,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被纠正。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司法裁判结果的坚定维护,同时也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尊重并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内容。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