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托法》,以下不可以作为信托委托人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这一规定明确了信托委托人的资格要求,即委托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订立信托合同、设立信托等。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在民事行为能力上受到限制,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因此不能作为信托委托人。
例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由于他们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作为信托委托人设立信托。如果这类人需要设立信托,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代为进行。
综上所述,根据《信托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作为信托委托人。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