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这一规定来源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第六十二条,该条规定明确指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这里的“30个工作日”指的是工作日,而非自然日。
在申诉流程中,学生首先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再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诉后,会按照受理、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送达等流程进行处理,并确保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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