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有几种-裴育律师|法行宝
2025-06-23 行政纠纷

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主要有六种,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1. 执行完毕:

    • 定义: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案件即执行完毕。
    • 示例:如甲欠乙款项,经法院判决后,甲主动支付或经法院强制执行将款项支付给乙,案件即执行完毕。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

    • 定义: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后续处理:“终本”并非案件彻底结束,一旦发现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3. 终结执行:

    • 定义: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如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等,致使执行工作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 示例:如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达成私下和解而撤销执行申请,或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案件即终结执行。
  4. 销案:

    • 定义:执行立案后发现不应由执行法院管辖,或执行法院无再执行的必要,故以销案方式结案。
    • 示例:如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原执行法院即销案。
  5. 不予执行:

    • 定义: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
    • 示例:如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存在违法情形,裁定不予执行。
  6. 驳回申请:

    • 定义:执行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受理条件,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 示例:如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法院即驳回其申请。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执行案件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