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这种情况下,使用肖像的行为是出于非商业、非营利的目的,且通常不会对肖像权人的名誉、隐私等造成侵害,因此被视为合理使用。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新闻报道作为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有时需要使用到相关人物的肖像以更直观地展示新闻内容。在此情况下,只要使用肖像的方式符合新闻报道的规范,且未对肖像权人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即被视为合理使用。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国家机关在履行其法定职责时,有时需要制作、使用或公开相关人物的肖像,如发布通缉令等。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因此也被视为合理使用。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在拍摄公共场所的照片或视频时,可能会不可避免地包含到某些人的肖像。只要这种使用方式没有侵犯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未将其肖像用于商业目的或恶意丑化等,即被视为合理使用。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这是一种兜底条款,旨在涵盖其他可能因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而需要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只要行为符合这一目的,且未对肖像权人造成不必要的侵害,即可被视为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平衡肖像权人的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情况下,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将不会被视为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