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同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那么从行政复议机构开始协调之日起,到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止的这段时间,是不计入审理期限的。这是为了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进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从而更高效地解决行政纠纷。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的一般审理期限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然而,在特定情形下,如补正申请材料、协商调解、鉴定评估等,所需的时间是不被计入这六十日审理期限内的。这些情形的具体时间长度不固定,需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和计算。如果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那么提交书面协议之前的时间都不计入审理期限。如果调解不成,行政复议机关会及时恢复审理,并在剩余的审理期限内或依法延长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因此,如果你正在经历行政复议过程,并且同意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那么你可以放心地利用这段时间进行充分的协商,而不用担心这段时间会被计入审理期限,影响复议决定的作出。当然,如果调解未能成功,你也应及时关注复议机关的恢复审理通知,并准备好后续的复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