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97条处罚条款-李燕律师|法行宝
2025-06-20 侵权纠纷

关于您询问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处罚条款,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直接标明“第九十七条处罚条款”这样的具体表述。不过,我可以为您解释《食品安全法》中涉及处罚的相关条款,特别是与进口食品相关的规定,因为第九十七条主要讲述的是进口食品的合规要求。

一、进口食品的合规要求(非处罚条款,但为处罚的前提)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违反进口食品合规要求的处罚(相关处罚条款)

虽然第九十七条本身不是处罚条款,但违反其规定将会受到处罚。相关的处罚条款主要集中在《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五条。根据该条款,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此部分与第九十七条密切相关);
  •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因此,如果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关于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定,将依据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希望以上解释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食品安全法》中涉及进口食品合规要求及其处罚条款的内容。如果您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随时向我咨询。